为进一步规范吉林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,提高服务水平,吉林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等部门一同研究发布了《关于打造全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项目“一代理一评价”机制的公告》(以下简称《公告》),以推进招标代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,促进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进步。
《公告》从评价范围、评价原则、组织评价、工作需要4个方面展开,明确了“一代理一评价”机制实行的具体需要,自2025年7月19日起实行,具体内容如下:
评价范围
吉林行政地区范围内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及县(市、区)买卖场合,从事工程建设范围依法需要招标项目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推行“一代理一评价”机制。
评价原则
“一代理一评价”实行行业统筹、分级负责原则,坚持客观公正、实事求是,逐项对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推行评价,综合评分。
组织评价
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、推行买卖活动的公共资源买卖运行服务机构,在中标结果公示后10个工作日内,登录吉林公共资源买卖一体化平台“招标代理机构评价系统”,将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考核评价信息分别录入系统,招标代理机构通过评价系统查看评价结果。
工作需要
1.“一代理一评价”机制计分周期为一年,有效期满后该项计分归零,不计入下一周期。各级政数部门大全本级项目“一代理一评价”结果,经同级行政监督部门确认,报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。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大全状况后,将结果反馈省级行政监督部门。
2.“一代理一评价”所扣分值应注明缘由,招标代理机构对考核评价结果有异议的,可在考核结果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评价系统向行政监督部门、公共资源买卖运行服务机构提出异议,异议受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予以回话。
3.逾期未评价的,视为不需要扣分。招标项目评价后,通过抽查检查、专项整治等方法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,应追加考核评价计分。同一招标项目多标段用同一评标方法,存在“一代理一评价”扣分行为的,原则上不累计重复扣分。
4.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、省级各行政监督部门对各地“一代理一评价”机制进行监督检查,对不根据程序、标准、时限拓展考核评价工作的,责令限时改正,逾期不改正的,进行通报。
5.鼓励各级行政监督部门依据招标代理机构年度“一代理一评价”结果,对评价优良的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推荐,对低分、差评、紧急违法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直接责任职员,依法依规进行约谈、中止业务、行业禁入。